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日期:2012.02.20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10220173345
桃園縣政府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水污染防治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在未同意友達光電桃園分公司排放許可證變更放流口至桃園縣其他溪流之前提下,逕予核發友達公司續排霄裡溪之原許可證展延,環保署請桃園縣政府即予更正為合法行政處分,以符法制。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日期:2012.02.20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10220173345
桃園縣政府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水污染防治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在未同意友達光電桃園分公司排放許可證變更放流口至桃園縣其他溪流之前提下,逕予核發友達公司續排霄裡溪之原許可證展延,環保署請桃園縣政府即予更正為合法行政處分,以符法制。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99年01月08日
新竹縣霄裡溪沿岸的地下井水是否因面板大廠華映、友達落腳龍潭後遭到汙染?已經由環保機關整整花了一年時間,歷經七次慎重的檢驗,證實水質無虞;為讓民眾享有現代化的飲用水,相關單位並已洽請自來水公司埋設水管,霄裡溪沿岸井水水質污染的疑慮早已證實並無其事,事件處理亦已接近尾聲。
然媒體報導「竹縣新埔面板大廠落腳後霄裡溪水變了樣」新聞一則,指環保署不應在自來水管未安裝完成前就停止以載水車對霄裡溪沿岸居民供水;並引述環保署召開之「健康風險評估專家會議」學者的談話,認為民眾不該喝地下水,藉以反駁環保署「當地地下水可以喝」的說法。該報導扭曲真相,未完整呈現事件全貌,恐導致閱聽大眾誤解,環保署至表遺憾。
4.鉬 (Molybdenum) (淨水場取水口上游周邊五公里範圍內有 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應每季檢驗一次,如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驗頻率得改為每年檢驗一次。) |
○‧○七 |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發布日期: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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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表示對於89年及91年間通過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工業園區報編計畫及宏碁智慧園區開發計畫變更案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作出「若承受水體規劃作為飲用水水源時,本計畫之放流口應設置於該飲用水水源之下游」及「放流水總氮應小於10毫克/公升」審查結論,主要考量上述二計畫開發區並非位於禁止開發或排放之「飲用水取水口一定範圍內」及「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位,且開發單位同意採較嚴格之排放標準,並將保護霄裡溪水源,以備日後於該水體取水供作水源使用納入範疇,已達成環境影響評估之環境保護目的。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發布日期: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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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業廢水管理
建置、管理事業廢水許可、申報及管制資料庫,定期進行資料異常查核、更新維護及統計運算,以掌握國內事業廢水污染源現況;執行相關水措規範及落實檢測、監測、申報內容之管理,督促事業維持廢水處理設施功能正常操作、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以減少污染產生;進行特定工業製程廢水有害物質特性調查分析,強化對高科技廢水及新興污染物之管制。
依「環境基本法」及「水污染防治法」污染者付費精神及環境公平正義原則,規劃向排放廢污水者,依其污染排放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期促使污染者主動減少排放量,並將徵收之水污染防治費專款專用於水體水質改善,以加速提昇水體水質。
http://www.epa.gov.tw/ch/artshow.aspx?busin=235&art=2008110711440315&path=12091
監察院公報【第2631期】
五、馬委員以工、劉委員興善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擅予核准中華映管公司及友達光電公司廢(污)水排入霄裡溪;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怠未巡查,均有違失案
本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2月3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劉委員興善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案。案由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怠未詳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擅予核准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廠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宏碁廠廢(污)水排入霄裡溪;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則怠未依法巡查,致本案2廠將廢水排入該溪多年以後,始要求其等申請排放許可,值此全球淡水遭受嚴重污染,該溪等甲類水體優質水源急需保護之際,上開2機關及負責監督之經濟部水利署、桃園縣政府均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2廠業經環保署於89年5月17日及91年12月16日,分別公告之環評審查結論:「將廢(污)水放流口設置於鳳山溪與霄裡溪匯流處下游450公尺處之新埔淨水廠3號取水井下游」至為明確。桃園縣環保局自應依據前開環評書件、審查結論,據以審查該2廠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事項。惟自該署公告上開結論後,該局復分別於90年11月13日及92年11月28日核發該2廠之排放許可,從而准許其排放廢(污)水至霄裡溪。嗣友達廠於95年間許可證屆期獲准展延至100年11月12日,其間該局亦相繼核准該2廠前揭許可事項之多次變更在案,均無視上開環評審查結論:「應將廢(污)水放流口設置飲用水源下游」,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並表示:經濟部於89年1月4日,即公告霄裡溪為中央管河川,且水質環境基準屬於最高等級之甲類陸域地面水體。水利署於91年間早已知悉本案2廠排放廢水至霄裡溪情事,卻未能積極督促所屬第二河川局,依法要求本案2廠申請排注許可並加強河川巡防,難辭監督不周之責,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