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大魯閣化纖油污染受罰2005/2/4(中華日報) | |
新竹縣新埔鎮大魯閣化纖公司去年十二月中旬,因重油不慎外洩,污染自來水公司位於鳳山溪的汲水區,經縣環保局查証多日後,決定依法告發處以五萬元罰款,廠方昨天繳交罰款,同時歸還向環保局緊急商借的四十多箱吸油棉。 對於大魯閣公司的重油溢流污染事件,環保局以違反水污法第三十條,裁處五萬元罰款,廠方未提出訴願。環保局官員說,依相關罰則可處以最低三萬元、最高三十萬元罰款,由於廠方在重油溢流第一時間向環保局提出報備,但已造成水污染管制區污染是事實,因此以行政裁量權裁五萬。(第19版) |
http://www.water.tku.edu.tw/epaper/20050204.1.htm#11617
水污法 第 30 條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
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指定水體及規定距離,由主管機關視實
際需要公告之。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水污法 第 52 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
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 想找新竹縣環保局在何時命為堆土堤。 By 晟鈺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