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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碁智慧園區開發計畫變更案環境影響說明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環署綜字第09100883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宏碁智慧園區開發計畫變更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
公告事項:「宏碁智慧園區開發計畫變更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放流水總氮應小於10毫克/公升。
二、本計畫應依原規劃廢水處理程序正常操作;自九十四年一月起,放流水生化需氧量(BOD)應小於10毫克/公升,製程用水回收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三、承受水體規劃為飲用水水源時,本計畫之放流口應設置於該飲用水源之下游
四、全氟化物(PFC)處理設備之設置率應達百分之百,去除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二以上。
五、地下水觀測井應鑽至第一含水層底部;地面水及地下水之監測,應增加有機碳(TOC)項目。
六、本計畫如經許可,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至當地舉行公開說明會。
七、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
資料來源:環保署首頁 > 環保業務 > 環境影響評估 > 審查結論 > 91年 > 有條件接受開發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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