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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官方反應

壹、水質檢測歷程與污染爆發初期因應措施

在污染事件暴發後,環保單位表示依職權進行定時例行檢測水質。

一、環保署

於民國93年度起始於霄裡溪下游設有三聖橋水質測站,距兩家事業廠址下游約10.7公哩,93年起監測尚屬於未【稍】受汙染程度,94年2月起多屬於輕度及未【稍】受汙染程度[1]

於民國97年4月25日派員抽檢新埔淨水場取水口及清水水質,檢驗揮發性有機物及重金屬等項目均符合放流水標準。

 

二、新竹縣環保局

於93到97年間,新竹縣環保局每半年抽驗一次新埔淨水場水源水質,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每月抽檢一次新埔淨水場清水水質,檢驗大腸桿菌、揮發性有機物及重金屬等項目均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2]

新竹縣環保局於97年5月25日採集霄裡溪沿岸三十多口地下水井,經環保署環檢所檢驗結果符合飲用水標準。

 

三、自來水公司

然而居民對於鳳山溪與霄裡溪匯流處之自來水取水口,位置遷移感到疑義,經自來水公司表示93年12月因大魯閣公司漏油污染水源,因此將該取水口(新埔三號取水井)改移往現在的臨時取水口取水(鳳山溪與霄裡溪匯流處上游),並不是因為友達與華映兩公司放流水污染之緣故才往上游設置[3]。自來水公司並表示,由上述說明可知新埔地區飲用水源目前並無直接引用霄裡溪水,亦即現階段應無受放流水之影響。

為讓居民安心,自來水公司於兩溪匯流處,築起隔離土提防止霄裡溪水流入自來水取口中,就此措施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於環評現勘監督之監督意見中說明:「霄裡溪及鳳山溪匯流處,於鳳山溪設有自來水取水口,目前利用隔離土提防止霄裡溪水流入,及設置鋼管暗渠橫越霄裡溪抽取鳳山溪上游之水源,未直接抽取霄裡溪水源,惟包括取水暗渠及隔離土提均為臨時設施,有沖毀及淹沒之虞」[4]

 

貮、環保署之送水事宜[5](污染爆發中期因應措施)

一、環保署

雖然環保單位宣稱水質經檢驗無危害井水、地下水之虞,並且在自來水取水口築起土堤隔離霄裡溪水浸入鳳山溪中,仍無法消弭霄裡溪沿岸居民擔心井水受霄裡溪上游工廠放流水影響,而不敢飲用井水。

於「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工業園區及宏碁智慧園區開發計畫兩案說明」會中,環保署請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及友達友電有限公司(下稱友達公司)與新埔鎮公所協商由兩公司協助取用山泉水回饋民眾,並且請新竹縣環保局執行「新竹縣霄裡溪新埔鎮供水計畫重點說明」。

 

二、新竹縣環保局 

在「新竹縣環保局執行新竹縣霄裡溪新埔鎮供水計畫重點說明」環保署遂請新竹縣環境保護局自97年10月23日起,提供霄裡溪沿岸飲用井水居民儲水桶,供水之水源直接向新竹縣自來水第三區處購水,以確保供水水質。並以運水車逐戶送水,以供應自來水,直至井水受溪水影響疑慮解除為止,環保署亦積極進行井水取樣檢驗,以釐清疑義。送水期間為97年10月23日至98年12月10日。

 

參、停水商議[6]

環保單位在97年10月、11月及98年2月、5月,進行4次採樣,其調查檢測結果,確認井水水質均在飲用水標準之安全範圍內,沒有健康風險之虞。原井水用戶可繼續使用井水作為飲用、漱洗及炊煮用水。未來在停止供水之前,環保署將會同地方環保局與民眾充分溝通說明,讓民眾了解使用井水的風險大小。

 

肆、停止水車供應自來水[7]

環保署於982月及3月召開2場「健康風險評估專家會議」,並於987月及9月召開2場「飲用水質標準增列銦、鉬之專家諮質會議」,與會專家認為在極低濃度情況下,水中銦、鉬對健康並無危害。因此判斷使用井水並沒有健康風險,民眾可以恢復使用井水。

基於上述分析結果,環保署及新竹縣環保局自同年1210起停止以水車供水。但為確保井水安全,在華映、友達公司放流水改排以前,仍會按季抽驗監測井水水質,民眾可以安心使用井水。

 

伍、行政以及監察體系之監督,與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8]

一、桃園縣政府環保局

於95年間,桃園縣政府環保局陸續接獲民眾陳情霄裡溪上游友達及華映公司排放廢水污染,檢驗結果多數符合放流水標準。惟華映公司於95年5月12日同日檢測發現未符合放水標準;於5月19日亦檢測到每月使用氯氣實際用量與操作許可證核准每月使用氯氣最大使用量內容不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該廠部分製程廢水經處理後回收使用,其回收廢水行為未向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報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且其4月份污泥產生量與排放許可證內記載不符,違反同法第14條規定,當場告發處分並限期補正;而於6月6日及15日,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各於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各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各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9]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

(一)94616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派員辦理華映公司申請設廠之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現場勘察,經採樣檢測發現,放流水超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承諾值,爰於94816裁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10],並限期於941020前改善完成。同年1017日辦理查驗,發現放流水,仍超過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值,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規定,於95110裁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11]。而於95512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放流口採樣送檢,發現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桃園縣政府環保局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規定予華映公司告發處分。[12]

(二)94714,環保署以華映龍潭廠於保育區內施作地下臨時儲水設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規定,處分罰鍰新臺幣100萬元[13]

 (三)環保署水保處於519起至64止陸續針對華映龍潭廠進行放流水水質連續監測,共計8天,監測結果說明如下:

1、水溫監測結果方面,變化並不顯著,均符合放流水標準。

2、在pH值監結果方面,8天的監測值大多落在7~8.5之間,但528星期日夜間7:40pH值一度飆高至12.9之後逐漸下降,持續至9:00以前均維持在9.0以上,已超出放流水標準,此時段的導電度也明顯飆高,另外在導電度監測結果顯示,各時段的變化極為劇烈,各天差異性也大,以該事業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屬連續操作式來說,導電度不應有如此大的變化,初步推論該事業單位會不定時將不明廢液與處理後的廢水,混合後排放,且該事業單位會利用假日時段進行偷排。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之認定[14]

華映公司排放廢水違反環評承諾,屢遭環保署及桃園縣政府環保局處罰在案,且95年5月10日華映公司放流口以下之河段發現大量白色泡沫,引發當地民眾抗爭。桃園縣政府環保局於95年5月12日本署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對華映公司放流口採樣,其排放之廢水仍違反其環評承諾,且經連續監測發現華映公司有不定時將不明廢液在半夜或假日偷偷排放之事實,舉輕明重,連合乎法規標準之排放,如造成他人之損害,加害人依上述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97號判例仍應負賠償責任,則華映公司連續不合標準且不定時偷偷排放,致肇損害,更應負賠償責任。

公害糾紛委員會於95年11月1日會勘華映公司龍潭廠,發現其設備處理效率不佳,足見公害糾紛裁決申請人所受損害,係因華映公司長期不定時將不明廢液與處理後廢水混合排放所致。

 

四、監察院糾正[15]

監察院於97123討論: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桃園縣政府、及新竹縣政府等機關,對華映公司及友達公司等違法排放污水,未有相關查處措施,致霄裡溪灌溉及飲用水源等受到嚴重污染之案件

於調查事實部分提出,桃園縣環保局違反環保署89517911216分別公告之環評審查結論:「將廢(污)水放流口設置於鳳山溪與霄裡溪匯流處下游450公尺處之新埔淨水廠3 號取水井下游」,復而於核發二廠之排放許可證,甚至於友達廠在95年間許可證屆期,亦獲准展延至1001112日。桃園縣環保局因消極未向自來水公司查明該取水口並疏於查明環評審查結論,顯示該局行事消極怠慢及疏未究明法令,顯有違失。

經濟部於8914公告霄裡溪為中央管河川,所屬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水利署於91年間早已知悉二廠排放廢水至霄裡溪情事,卻怠職守,使霄裡溪之甲類水體優質水源遭受污染。

經調查及決議結果,監察院糾正桃園縣政府、經濟部水利署兩機關,認定兩機關審查不力及怠於巡查等違失,致使廢水排入霄裡溪甲類優質水體多年,水利署及桃園縣政府顯難辭監督不周之責,應予糾正。

 

陸、改排事件原因

環保署於96年5月1日函請華映、友達公司公司於96年7月31日前提出環境調查報告書送審:「依96年04月10日環境督察總隊監督意見所述內容,恐將影響下游自來水取水口之水質,涉及本案環評審查結論第3點『若承受水體規劃為飲用水水源時,本計畫之放流口應設置於該飲用水水源之下游』規定,請於限期內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16]

    又環保署於961127召開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談到:「本案經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承受水體已規劃為飲用水水源,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確實辦理…」。

 

柒、提出因應計畫過程

一、行政機關意見

(一)環保署

配合自來水公司規劃利用現有三號取水井位置取水(位於霄裡溪匯流處下游),依原環評審查結論並經檢討後提出放流水排放點及承受水體變更,先後已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因應對策、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等文件。

並自民國96年11月至98年1月由環保署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及1次專家會議審查完竣;兩家公司承諾將確實依據審查結論、因應對策及環差分析報告辦理各項因應對策及環境監測計畫內容。另一方面,配合環境督察總隊及桃園縣環保局建議,針對臨時取水口之取水暗管及隔離土堤等,為避免沖毀及淹沒之虞,兩家公司亦已表示願意配合協助相關單位辦理。[17]

97年5月16日,環保署召開「加速霄裡溪事業廢水改善處理研商會議」,該會議結論指稱:本案應優先儘速完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放流口變更,請友達及華映公司儘速提出相關計畫。

 

(二)經濟部工業局

97年9月17日,經濟部工業局邀集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北區工程處各單位召開「研商解決友達與華映公司龍潭廠廢水排放問題」會議,該會議之結論二為:為確保當地居民飲用水水質,研議將自來水取水口往鳳山溪上游遷移較為可行。請水利署與自來水公司於會後儘速自行協商取水口往鳳山溪上游遷移,並擴大取水計畫之可行性評估[18]。綜此,針對鳳山溪與霄裡溪匯流處之下游或上游之取水方案,主管機關似尚未定案,本案將依據環保署審查結論及相關法規辦理。[19]

 

二、兩厰研擬廢(污)水放流地點方案

於霄裡溪出現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及友達光電公司排放廢水之疑義後,兩公司便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進行廢()水放流地點BC方案的決策分析工作,改排方案之內容如下:

B方案研擬將兩厰之廢()水排放至鳳山溪流域下段部份,排放點距出海口約19公里長,該部分之水質狀況現為乙類及丙類水體,水質現況為未受污染至輕度、中度污染,放流水改排至自來水公司之抽水井下游,得避開飲用水水源,不影響公共給水之安全。

方案C則是預計將兩厰之廢()水排至老街溪流域,排放點距出海口則為35公里,老街溪水質為丙類水體,水質現況為中度至重度污染,老街溪水體為區域排水,水質現況不佳,目前並無飲用水取水設施或規劃,其認本案改排至老街溪後,不影響公共給水安全。

 

官方之評估重點有下:

(一)環境評估方面

1、桃園縣環保局、龍潭鄉公所

桃園縣環保局代表黃伯弘科長提到此等改排決議方向,大致朝方案C發展,似乎沒有必要再重新投票,認為應就當初評分方向之偏頗處加強其客觀性,並審查內容是否有呈現事實;而龍潭鄉公所葉禮旭專員認為此案已進入技術層面的分析審查,其於在環保署已做成詳細的決定,一般公共事務的行政單位已很難再對方案做評估的抉擇,只能對鄉親反應提供建議。

龍潭鄉公所葉禮旭專員表示:老街溪已納入政府的八年八百億之水利整治計畫[20],由於龍潭鄉及大池(龍潭大池)區也是易淹水地區,雖然大池區可做調節,但有時經過一場午後雷陣雨,大池水位高一點時,就會開始調節性放水,因此到時如果預定放流點附近的水位很高的時候,放流水能不能順利排放下去,便有疑慮,若兩廠規劃採用重力流,屆時會不會影響排水,恐怕亦有疑慮。[21]

 

2、新竹農田水利會

新竹農田水利會黃炳煌會長表示,環評的重點在於對環境的影響,需要嚴謹考慮之部分,於本案應為:將廢污水排入霄裡溪,該水源是否影響農作物的好壞、飲用水供水等部份;至於經濟、就業等其他的問題應在經建會處理,且經濟之部分因為地域關係,故對於霄裡溪居民之影響其實不大,兩家工廠本在桃園縣,雖與新竹縣並無相干,但放流水卻影響下游的新竹縣。

且霄裡溪居民多引用該水源灌溉,友達及華映均設廠於桃園縣,就業人員亦為桃園縣民,但污染卻排至新竹縣,認不宜排放於霄裡溪;又老街溪現狀兼區域排水,且水質亦比霄裡溪差,其亦無重質優值米之農戶,故排放於老街溪或較佳。其認為,處理地方民眾的反應非僅為業者責任,政府也應該負責,政府應該多拿出一點魄力,讓本案能儘快定案。

 

(二)環境品質及居民健康面向

1、石門農田水利會

石門農田水利會黃慧美管理員提到:園區目前只有友達、華映兩家工廠嗎?該會無老街溪之灌溉水監測資料。以水利會之立場較不贊成廢污水排放至老街溪,因為放流水之EC(導電度)未達灌溉標準,故其認為其仍只能被迫於接受此方案。

方案C雖管路成本較低,但下游影響人口(龍潭、平鎮)甚於方案B,若排放至老街溪,恐怕造成民眾反彈及觀感差,故應加強配套措施,以消除民眾恐懼與疑慮。

 

2、桃園農田水利會

桃園農田水利會原道安先生則談到:地方團體有地方的壓力,故較無法客觀選擇改排之方案,其建議業者先提出配套措施後,再考慮較佳方案,如此或可消除民眾的不滿,而不要直接進行方案 B C 的選擇。

 

970131兩家公司提出因應對策,經綜合評估變更排放點及承受水體之各項方案後,建議採專管排放至老街溪為較可行方案。

 

三、針對因應對策審查意見[22]

本二案因應對策暨差異分析報告之廢()水放流口設置地點,結論為建議採C方案(專管改排至老街溪聖亭路橋附近),官方意見於此有贊成者,有反對者,亦有其他意見部份。

(一)新竹農田水利會

新竹農田水利會指稱,目前廢污水排放之現況,尚有農田引用霄裡溪及鳳山溪水體灌溉,高濃度廢污水若未符灌溉水質標準則不應再行排入,廢污水持續注入霄裡溪,恐致日後衍生農地土壤累積鹽化或稻作檢測重金屬污染剷除或使農地受迫禁止種植等涉及污染糾紛或賠償事宜,屆時此等糾紛賠償事件,皆概由新興之上游工業負責;而若採方案B排入鳳山溪,該工程將經過許多暗渠、橋樑等構造物,施工有一定之難度。新竹縣政府、新埔鎮公所及新竹縣環保局則另希望環保署儘速完成改排方案決策,縮短改排期程,俾利霄裡溪早日恢復甲類水體水質及確保各項水體用途無虞。

 

(二)經濟部第二河川局

經濟部第二河川局認為,依據所附之承受水體方案之綜合評估表,該兩家公司對霄裡溪影響為中等,若以專管排放於老街溪影響最小,若以專管排放於鳳山溪影響最鉅。

 

(三)桃園農田水利會

桃園農田水利會指出目前仍有近1200公項農田需仰賴老街溪引灌,為避免影響灌溉水質,故難同意污水排入老街溪,且老街溪現已針對全線進行相關改善工程,日後勢必可改善污染水質,為避免水質持續惡化,再次拒絕污水排入老街溪。

 

(四)桃園縣政府環保局

桃園縣政府環保局首先言其尊重環評結論,但其亦指稱,以稅收、人員工作均在桃園縣便採改排老街溪之方案,並不客觀。老街溪並非專排廢水之河道,其屬重點整治河川。且霄裡溪上游除華映友達兩廠之外,仍有多家公司,污染源是否可認定係開發單位為之,仍應有確切數據證明。

 

970327環保署召開「因應對策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請開發單位於97630前補充修正對老街溪之影響及採專管排放之理由說明。」

 

9779環保署召開「因應對策專案小組第2次審查會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請開發單位依下列事項補充、修正,於971015前送本專案小組審查:1.規劃以專管排放老街溪請開發單位洽桃園縣政府研議,並於專管舖設路線部分與對老街溪之影響詳加說明;2.對霄裡溪水質之影響應翔實釐清;3.以專管排放工程完成前之因應對策。」

 

環保署於971031,召開「因應對策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第2次審查會議」,該審查結論亦提到請開發單位於971231前補充修正B方案管線鋪設之施工期間影響評估。

 

四、改排決議[23]

本案98115環保署召開「因應對策專案小組第4次審查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議」;審查結論:「()本二案因應對策暨差異分析報告之廢()水放流口設置地點建議採C方案(專管改排至老街溪聖亭路橋附近)()因應對策暨差異分析報告建議審核修正通過。」

98325於桃園縣龍潭鄉鄉公所辦理公開說明會議時,居民及多方代表曾表示C方案(排至老街溪聖亭路橋)原預定排放點之二板橋,其至美都麗橋間仍有自然湧泉之泉水坑,為避免影響附近居民使用之泉水坑,建議本案將排放點拉至下游1.2公里的美都麗橋附近(仍屬老街溪流域之龍南區域排水幹線)或其他地點,如此則可完全避免影響泉水坑之疑慮。

其後之決議部份,基於擇對環境影響較小之部分,係採改排至美都麗橋附近之方案。

 

捌、事件嗣後發展

一、霄裡溪污水排放協調會[24]

新竹縣縣長邱鏡淳指出,環保署於985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決議華映及友達兩廠之廢()水改排至桃園縣老街溪,並於完成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變更之後,不得再排放到霄裡溪,但至今廠商仍未改排,要求環保局邀請中央及桃園縣政府協商華映友達改排事宜。

並於99531下午於環保局長施堅仁陪同下親自召開協調會,有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農田水利會、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友達、華映公司代表、縣議員陳英樓、林保祿、新埔鎮長賴江海、新埔鎮民代表會副主席鍾炳坤、五位里長、龍潭鄉公所代表、自來水公司代表及新埔鄉親等參加。表示,環保署去函兩廠超過半年,但皆未見廠商有何處理動作,邱縣長希望兩廠能夠於一週內向桃園縣政府提出改排申請,若無法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並副知新竹縣政府,新竹縣民意代表將不排除進行激烈手段。[25]為霄裡溪下游居民之利益,邱縣長要求一週之內提出解決辦法,還新埔鎮民一個公道。

 

二、桃園縣環保局召開華映、友達廢水改排案專家小組會議[26]

桃園縣環保局於99610召開華映及友達兩厰申請變更排放水體為老街溪之專家小組會議,該會議內容除龍潭鄉公所外,老街溪流域所經之中壢市公所、大園鄉公所及平鎮市公所,皆表示其反對廢水改排至老街溪之立場,該次會議中亦提到,龍潭鄉生產之龍泉米,其水源灌溉係來自老街溪,若將兩厰廢水排入老街溪中,將對農民生活影響甚鉅。會議最終建議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桃園縣政府能與相關單位再做協商,以於環境影響、產業衝擊及民意訴求之間取得較佳之平衡。

 

三、霄裡溪沿岸建置自來水管線[27]

環保署表示,新竹縣霄裡溪沿岸的地下井水,已經由環保機關整整花了一年時間,歷經七次慎重的檢驗,證實水質無虞。

且環保署也依循專家會議之結論,就「協調相關機關協助霄裡溪沿岸地區裝設自來水幹管」,經環保機關、縣市主管機關、自來水公司通力合作,為讓民眾享有現代化的飲用水,相關單位並已洽請自來水公司埋設水管,目前自來水幹管已埋設到附近地區,同時辦理民眾接管意願調查,將於幹管工程完成及意願調查完成後,辦理用戶接管。

 

玖、修法政策

有鑑於各界對於自來水淨水場取水口上游周邊5公里範圍內有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極力要求「銦」、「鉬」兩項金屬物質,應列入管制的項目中,故除行政機關進行檢測水質外,另對相關法令提出修正草案。

華映公司對環評郭鴻欲委員[28]提及,「據悉環保署已完成『高科技產業廢水水質特性分析及管制標準探討計畫』(EPA 96-G104-02-222971月),針對光電業放流水標準及管制值將由環保署進行整體檢討,未來亦將配合環保署規定辦理。」

環保署為避免高科技產業排放水對飲用水安全產生不良影響,於981126修正發布飲用水水質標準,增列「鉬、銦」兩項管制標準。[29] 

 


[1]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工業園區及宏碁智慧園區開發計畫兩案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處長俊宏,979月,第25頁。

[2]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工業園區及宏碁智慧園區開發計畫兩案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處長俊宏,979月,第1819頁。

[3] 經濟部工業局97917召開「研商解決友達與華映公司龍潭廠廢水排放問題」會議記錄。

[4] 參照行政院環保署,「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龍潭工業園區報編計畫」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案號0970328A。以及963月、4月環保署之環評監督紀錄。

[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97.12.31http://ivy5.epa.gov.tw/enews/Newsdetail.asp?InputTime=0971231182309

[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98.09.13),http://ivy1.epa.gov.tw/drinkwater/news/98/0913.htm

[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98.12.07),http://ivy1.epa.gov.tw/drinkwater/news/98/1207.htm

[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裁決書,環署裁字第0950104823號,中華民國951229,申請人為黃清海、羅吉町(鯉魚業者),相對人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9] 此部分亦得參照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10] 環署督字第0940063733號函送處分書。

[11] 環境督字第0950002687號函送處分書。

[12] 此之部分,桃園縣環保局並未列相關裁罰。

[13] 環保署第0940054652號函。

[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裁決書(95.12.29),環署裁字第0950104823號。

[15] 參照監察院糾正案文,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糾正案/97/097000034華映友達排污水案(霄裡溪糾正案文.PDF

[16] 參照行政院環保署,「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龍潭工業園區報編計畫」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案號0970328A,第一章 本案緣起及辦理經過,第1.2節本案辦理經過。

[17]參照行政院環保署「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龍潭工業園區報編計畫」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案號0970328A,第一章 本案緣起及辦理經過,第1.4 開發單位配合事項。

[18] 經濟部工業局97年9月17日召開「研商解決友達與華映公司龍潭廠廢水排放問題」會議記錄。

[19] 參照行政院環保署,「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龍潭工業園區報編計畫」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案號0970328A,第一章 本案緣起及辦理經過,第1.1 緣起及背景說明。

[20] 據桃園縣環保局新聞「桃園縣都會型河川污染整治及河道生態環境改善計畫」表示:桃園縣環保局積極向環保署爭取補助1,800萬元投入老街溪之整治規劃,預計於10112月底前完成老街溪流經中壢、平鎮都會區河段之水質改善工程,未來再配合水務處推動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計畫,將可達成河川「不缺氧、不發臭、水岸活化」之施政目標。http://www.tyepb.gov.tw/index.php?act=detail&id=24753

[21] 兩廠於此表示其製程用水回收率均高達85%以上;其亦做出環評承諾,針對目前提出之4CMD 係預估兩個工業園區將來的最大放流量,未來實際排放量並不會大於該流量;友達及華映公司亦承諾持續推動廠區各項節水措施,以期進一步降低放流水水量及環境影響。

[22] 本段內容係以98年1月15日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會議紀錄、辦理情形對照表及補正資料為主,於第1、2次會議紀錄之各方意見,多與第3次會議表示相同。

[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於98513177次會議紀錄,頁1-3

[24] 新竹縣行政處,日期:2010-03-31

[25] 廠商代表表示,從環保署10月來函開始,就函請桃園縣政府及龍潭鄉公所等多處單位完成廢水排放至老街溪勘查,惟龍潭鄉公所至今尚未核發地面開挖申請、桃園縣政府水務處亦尚未同意該兩廠廢()水排放至老街溪,這些行為都在進行當中,其並無消極辦理之意思。

[26] 參照桃園縣環保局(民國99610),「中華映管及友達光電二廠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承受水體為老街溪申請案」專家小組會議紀錄。

[27] 環保署新聞(99.01.08):http://ivy1.epa.gov.tw/drinkwater/news/99/0111.htm

[28] 行政院環保署(9779),專案小組審查會會議紀錄,案號0970328

[29] 參加行政院環保署新聞(98.11.27http://ivy1.epa.gov.tw/drinkwater/news/98/1127.htm。以及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http://ivy5.epa.gov.tw/epalaw/docfile/090040.pdf,民國98112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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